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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吹响“集结号”-集中采购项目

  •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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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吹响“集结号”-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公司: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地区:江苏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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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敏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就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作出系统性部署。《通知》提出,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对于《通知》规定,医院、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业内专家如何看待?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分级采购得以明确

《通知》明确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首先是国家级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其次是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最后是市地级集中采购。《通知》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具体哪些设备纳入国家级、省级还是市地级集中采购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解读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指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而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指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国家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

医疗采购专家李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采购主要涉及药品、耗材试剂以及设备三大块。药品和耗材试剂已经实现了集中采购,剩下就是医用设备的采购。《通知》的出台,实际上是将医疗采购最后一个领域——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是唯一实施机构

《通知》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市地要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拟定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不得将应当属于省级实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交由市地级采购。对此,多数省份反映,目录正在制定和修改中。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是否一定要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代理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解读中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也可以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报送采购需求。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各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知悉《通知》规定?记者采访了解到,大部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知悉《通知》内容,对于是否接受委托实施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持态度不同。

东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集中采购机构以前并未采购过医疗设备,对于医疗设备采购的经验也不足,但是就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而言,采购人如果委托过来, 集中采购机构也应当担负起集中采购的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好采购人的委托。”

也有部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坦言,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而某些大型的社会代理机构已有多年丰富的医用设备代理采购经验,或更适合接受委托。

在采访中,李杭告诉记者,有较多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已经有了采购医疗设备的尝试。这些采购尝试主要源于县域医共体联合采购,以及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下,使用超长期国债等财政资金的医疗设备采购。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公告也证实了李杭的说法。今年2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县域医共体(县域医疗次中心、中心乡镇卫生院)彩超设备更新项目,预算金额7645万元,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采购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今年4月,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918.88万元,由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作为采购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采购。7月24日,最新发布的江苏省2025年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采购,预算金额1580万元,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采购人,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此外,还有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河北省、山西省、浙江省、甘肃省等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均有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代理机构的项目。而这些省份集中采购机构也在逐渐积累采购医疗设备的经验,为医疗设备分级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打下基础。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张其翅表示:“医用设备采购代理是我公司的主要业务。此次《通知》将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应该归入部门集中采购的医用设备规定得非常清楚。组织实施机构也非常明确,既可以是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代理机构,如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分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交由我们来代理采购,我们一定会利用多年积攒下来的医疗设备采购经验,完成好代理任务。”

加强需求管理

《通知》强调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定、报送采购需求,并强化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集中采购实施机构要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定采购需求等方面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要全面规范反映采购需求,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后发布。

张其翅表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会使得采购次数减少,同时单次采购的标的金额变大,供应商竞争更加激烈,可能导致质疑投诉增加,这更凸显了加强需求管理的重要性。项目一旦进入质疑投诉环节,采购过程就将中断,进而项目停滞,大大影响多家医院对医疗设备的使用。这一点在记者随机采访患者时也得以证实。患者陈丹告诉记者,她曾经去某医院拍摄脊椎正位的片子,但由于前去的医院设备故障且未更新,因此只能前往别的医院再去拍片。患者认为医疗设备更新不及时将给患者带来诸多不便。对于这些问题,某省人民医院临床医学工程处负责人给出解决方案,他表示:“在采购过程中,纪检监察机构应全程监督,对恶意质疑投诉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医院要有预见性,对于需要更新的设备,应提前报计划,不要等到产生设备空档期才想到采购。”

坚持优质优价原则

《通知》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的解读是,坚持优质优价原则,树立设备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既充分考虑质量、价格等一次性采购成本,也兼顾耗材试剂使用和售后维保服务等长期成本,科学设定评审标准、合理选择评审方法,加强异常低价审查,防止“内卷式”竞争,推动集中采购从节约资金单一目标向优质优价综合绩效目标转变。

某省人民医院临床医学工程处负责人认为,在医用设备采购中防止异常低价非常重要。医用设备与其他设备不同,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不仅针对设备本身,要考虑易损配件和售后维保服务成本,还得考虑设备给医保支出带来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比方说,一台好的CT机可能会贵一些,但是它能检出5毫米以下的肺结节,病人可据此检查报告“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结节就可能不会发展为恶性肿瘤。一旦设备不够精准,应该观察到的病灶没有发现,结节发展为恶性肿瘤以后,就不是几万元能解决的,可能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都无法解决。所以,医用设备采购的全生命周期考量是非常重要的,在采购中一定要坚持优质优价,而不能一味追求低价。

为实现全国高值医用设备价格透明,《通知》明确,建立高值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备案数据库,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构建全国高值医用设备价格透明机制,推动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来全国高值医用设备价格会更加透明,但并不代表每个地方的采购价格都要与最低的价格齐平,因为在不同地方,设备供应商的服务成本不尽相同。例如,大部分设备供应商在大城市都有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常驻,服务距离短,服务价格相对便宜。而偏远地方因无常驻服务人员,服务距离远、交通成本高,导致服务成本更高。这些服务价格都会计算进设备采购价格里面,所以上述负责人强调,价格透明是好事,但要防止各地比拼打压价格。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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