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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变更决定书

  • 2026-01-09

项目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变更决定书

招标公司: 启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标公司: 南通海之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江苏 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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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681工伤偿〔2024〕2号之一

南通海之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原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现变更为启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你单位作出苏0681工伤偿〔2024〕2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追偿决定为: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处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之规定,因该决定书内容表述存在瑕疵,故决定变更该决定书中的追偿决定为: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处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14673.7元及自2024年11月6日起以11467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追偿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对本变更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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