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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置业南京公司2026-2028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

  • 2026-04-24

项目名称: 中冶置业南京公司2026-2028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

招标公司: 中冶置业南京公司

采购标的物: 法律顾问服务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

项目地区:江苏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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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置业南京公司 2026-2028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项目 招标答疑澄清

一、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第2.2条要求:提供房地产或建设工程行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单份签约金额30万元及以上)至少1份,以及能体现相关业绩的裁判文书至少1份。现就以下两个问题请求澄清:

1. 该裁判文书是否必须与所提供的 前述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客户为同一主体?即, 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客户和裁判文书当事人是否必须一致?

答: 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客户和裁判文书当事人 不需要一致。

2. 我所以总所名义投标,分所合伙人为总所派驻律师,其在分所执业期间取得的房地产或建设工程行业法律服务业绩(合同签约金额 30万元及以上),是否可视为总所的业绩用作资格审查业绩?

答:不能用分所业绩作为总所投标业绩。

二、招标公告第 2.2 条规定:“投标人近五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须具有房地产行业或建设工程行业法律服务良好业绩,且单份合同签约金额 30 万元及以上,业绩数量不少于 1 份;需提供证明材料:房地产行业或建设工程行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至少 1 份……”。该条款要求单份合同签约律师费 30 万元及以上的业绩,是否仅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还是不作服务类型限制,即诉讼法律服务合同等其他类型法律服务合同,只要单份律师费金额≥30 万元均可认可,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金额无此项 30 万元要求?万分感谢。

答: 30 万元及以上的业绩必须是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三、 其他需澄清事项

原 招标文件中 “ 杭州中冶名锦 房地产行业 有限公司 ” 名称更正为 “ 杭州中冶名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杭州中冶名泽 房地产行业 有限公司 ” 名称更正为 “ 杭州中冶名泽 房地产 开发 有限公司 ”; “ 苏州中元锐 房地产行业 有限公司 ” 名称更正为 “ 苏州中元锐 房地产 开发 有限公司 ”。 招标 文件 已 更正 , 先见附件 。 其他 内容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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